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16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69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元,如
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6年3 月22日,因賭博案件,經本院
於96年6 月29日以96年度簡字第3719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
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672號)判決判處罰金新臺
幣(下同)2 千元,如易服勞役,以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在
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
,所犯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明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書記官 強梅芳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