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17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75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五八五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
交付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
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、二十五日間
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
罪,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四八四四號(偵查案號:臺
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七○七號),
判處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
佰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
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諭知
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二、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
,仍照原判決宣告標準定之,附此敘明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
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博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書記官 李慈容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