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19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90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,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,
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
柒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編號二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
之罪,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
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
聲請予以減刑,並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
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本件受刑人行為後,前於94年
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雖已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,惟按
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,並非重新
判決,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,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
用法律有關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,並不生新舊法比較
適用問題(參見司法院院解字第3499號解釋、臺灣高等法院
96 年6月29日刑事庭庭長會議問題一決議、法院辦理九十六
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六點)。準此,本件受刑人所
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,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
1880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在案,爰併依中華民國九
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
刑。
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
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10條第2 項前段、第11條、第12
條,刑法第53條、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紹省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周雅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附表:
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
┌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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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罪 名 │連續販賣第三級毒品 │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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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五年六月 │有期徒刑四月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所犯法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犯罪日期 │93年12月間某日至94年2月間某 │94年5月11日為警採尿前96小時 │
│ │日、94年3月間某日至94年5月11│內之某時 │
│ │日前某日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查機關、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│
│年度及案號│偵字第8616號、第8423號 │毒偵字第3236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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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
│ ├─┬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最│ │年│95年度 │94年度 │
│ │案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 │字│上訴字 │簡字 │
│ │號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事│ │號│第921號 │第3530號 │
│ ├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實│判│年│95年 │94年 │
│ │決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審│日│月│6月 │8月 │
│ │期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日│27日 │31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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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最高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
│ ├─┬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年│95年度 │94年度 │
│確│案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字│台上字 │簡字 │
│定│號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號│第5084號 │第3530號 │
│判├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確│年│95年 │94年 │
│決│定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日│月│9月 │10月 │
│ │期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日│14日 │19日 │
├─┴─┴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於中華民│第3條第1項第7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
│國九十六年│ │ │
│罪犯減刑條│ │ │
│例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減刑後之宣│不予減刑 │有期徒刑二月 │
│告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附 註 │ │已執行完畢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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