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19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660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叁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4月19日犯竊盜罪,經本院以
96年度簡字第3935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
96年度偵字第9353號),判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
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
刑。
二、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,係按原判
決之宣告刑而減之,並非重新判決,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
其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
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決定之。
三、經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
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 項
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徐蘭萍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莊川億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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