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19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96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59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
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 月4 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
條例案件,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45號(偵查案號:臺灣
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300號),判處有期徒
刑10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
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依原確定裁判判決時
應適用之法律即現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,定其易科
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
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
??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穎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香君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