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197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97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家暴傷害案件,經判決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併
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(96年度聲減字第6595號)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傷害罪,減為拘役壹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(下同)96年2 月4 日所犯刑法第27
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,經本院於96年6 月13日以96年度簡字
第3779號(偵查案號:96年度偵字第7395號),判處拘役30
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
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
所犯上開罪名,合於減刑,聲請減刑及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
標準。本院審核無誤,應予准許。
二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,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
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刑事第5 庭法 官 黎錦福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蔡麗春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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