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19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99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收受贓物罪,減為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
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11月間某日,因收受贓物案件,
經本院於96年6 月22日以96年度簡字第3071號(偵查案號: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124號)判決判處拘
役40日,於96年7 月16日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
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明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書記官 強梅芳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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