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202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224號)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載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肆月;減刑後
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叁
年柒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載等罪,經判處
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,有該等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
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如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
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載之罪,合於減刑條
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
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等語。本件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、第
8條第1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麗珠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政良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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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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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罪 名 │常業搶奪罪 │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│
│ │ │罪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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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│有期徒刑捌月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所 犯 法 條 │刑法第327條(聲請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
│ │書附表誤載為第325 │10條第1項 │
│ │條第1項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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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罪日期(民國│93年9月28日起至93 │93年10月中旬某日起│
│) │年11月26日 │至93年11月27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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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│機 關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
│機關│ │察署 │察署 │
│及案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號 │案 號│93年度偵字第16843 │94年度毒偵字第2504│
│ │ │號 │號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最 │法 院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
│後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事 │案 號│94年度上訴字第1444│94年度訴字第987號 │
│實 │ │號 │ │
│審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日期│94年7月26日 │94年7月18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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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確 │法 院│最高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
│定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 │案 號│94年度台上字第5765│94年度訴字第987號 │
│決 │ │號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確定日期│94年10月20日 │94年9月5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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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後宣告刑 │不應減刑 │有期徒刑肆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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