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26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61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(96年度聲減字第650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
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
所列之罪,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
。經查其所犯附表之罪,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
前,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
規定相符,均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 項之規
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其應執行之刑等語。
二、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
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項
,刑法第51條第6 款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曾正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
告狀(須附繕本)。
書記官 陳淑怡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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