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26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66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並定應執行刑(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499號
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
期徒刑壹年壹月又拾伍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
之罪,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。
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,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
以前,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,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
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,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
(聲請書另贅載「第3 項」)、第10條第2 項(聲請書另贅
載「第1 項」)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(聲請書
另贅載「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」及「並依
同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」,理由詳如後述)
等語。
二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所犯連續加重竊盜、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
第二級毒品等案件,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並經
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41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
定在案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影本
在卷可稽,故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減刑,本院認為正當,應
予准許,並定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另按數罪併罰,有2 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規定,定其
應執行刑,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。又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
得易科罰金之規定,刑法第41條定有明文,惟所犯為數罪併
罰,其中之1 罪雖得易科罰金,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
處罰之結果,於定執行刑時,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,不
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,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;
是附表編號2 、3 所示之罪經分別減為有期徒刑4 月、2 月
後,雖得易科罰金,但因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
罪併合處罰,故於定執行刑時,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,聲
請意旨請求易科罰金,容有誤會,附此敘明。
四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 8
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 項,刑法第53條、修正前刑法第51條
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侯志融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張玉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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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號 │ 1 │ 2 │ 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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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罪 名 │連續攜帶兇器、毀壞│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
│ │門扇竊盜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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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壹年陸月。│有期徒刑捌月。 │有期徒刑肆月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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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所 犯 法 條 │刑法第320條第1項、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
│ │第321條第1項第2、3│10條第1項 │10條第2項 │
│ │款、第339條之2第1 │ │ │
│ │項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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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罪日期(民國│93年3月23日至95年2│95年7月16日 │95年7月13日 │
│) │月27日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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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│機 關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
│及案│ │察署 │察署 │察署 │
│號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案 號│94年度偵緝字第1375│95年度毒偵字第5003│95年度毒偵字第5003│
│ │ │號、93年度偵字第 │號 │號 │
│ │ │17359號、93年度核 │ │ │
│ │ │退字第4990號、94年│ │ │
│ │ │度偵緝字第1374號、│ │ │
│ │ │94年度核退字第5986│ │ │
│ │ │號、95年度偵字第 │ │ │
│ │ │7434號、95年度偵緝│ │ │
│ │ │字第1803號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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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最 │法 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
│後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事 │案 號│94年度易字第887號 │95年度訴字第2850號│95年度訴字第2850號│
│實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審 │判決日期│95年9月13日 │95年10月18日 │95年10月18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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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確 │法 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
│定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 │案 號│94年度易字第887號 │95年度訴字第2850號│95年度訴字第2850號│
│決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確定日期│95年10月2日 │95年11月13日 │95年11月13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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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九十六年罪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
│犯減刑條例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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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後刑期、褫│有期徒刑玖月。 │有期徒刑肆月。 │有期徒刑貳月。 │
│奪公權期間或罰│ │ │ │
│金額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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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註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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