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27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75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
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99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
金,以叁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查受刑人甲○○於95年3 月22日犯毒品危害
防制條例之罪,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3923號
(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278號)判處有期
徒刑4 月確定在案。經查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
前,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,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
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,請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
聲請裁定減刑(聲請書另贅載「並依同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
罰金之折算標準」)等語。
二、查受刑人甲○○犯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罪,經本院95年度簡字
第392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,並經確定在案,有臺灣高等法
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書在卷可稽,故檢察官聲請之減
刑,本院認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
條第1 項,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,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
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侯志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書記官 張玉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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