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27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79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
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51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幫助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,減為有期徒刑
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3年12月11日犯幫助掩飾因自己重
大犯罪所得財物罪,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577 號(偵查案
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39 號)判決判
處有期徒刑5 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
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
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
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
項,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,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
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文淵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 記 官 林進煌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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