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28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80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加重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
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011號)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
與不應減刑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,應執行
有期徒刑參年拾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判處
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
罪,其犯罪時間,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
,聲請予以減刑,並與不應減刑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
之有期徒刑部分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
1項、第11條,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歐陽漢菁
此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李崇文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96年度聲減字第6280號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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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 │ 1 │ 2 │ 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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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 │加重竊盜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│
│ │ │ │條例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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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10月 │有期徒刑10月 │有期徒刑3年2月。│
│ │ │ │罰金30,0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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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94年9月4日 │94年5月14日 │94年8月4日 │
│犯 罪 日 期 │至 │至 │ │
│ │94年11月9日 │94年12月29日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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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板橋地檢94年度偵│板橋地檢94年度核│板橋地檢94年度核│
│ │字第15102號 │退毒偵字第2405號│退偵字第991號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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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板橋地院 │板橋地院 │板橋地院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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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最 後│案 號│94年度易字第1435│95年度訴字第592 │94年度訴字第2724│
│事實審│ │號 │號 │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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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判決日期│94年12月15日 │95年4月7日 │95年6月9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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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板橋地院 │板橋地院 │板橋地院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確 定│案 號│94年度易字第1435│95年度訴字第592 │94年度訴字第2724│
│判 決│ │號 │號 │號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│95年1月16日 │95年5月1日 │95年10月24日 │
│ │確定日期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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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所 犯 法 條 │刑法第321條第1項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│
│ │第1款 │第10條第1項 │條例第8條第4項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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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合 │合 │不合 │
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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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後刑期、褫奪│有期徒刑5月 │有期徒刑5月 │ │
│公權期間或罰金額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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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與編號2、3之罪定│與編號1、3之罪定│有期徒刑部分與編│
│備 註│應執行刑有期徒刑│應執行刑有期徒刑│號1、2之罪定應執│
│ │3年10月 │3年10月 │行刑有期徒刑3年 │
│ │ │ │10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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