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29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93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現於臺灣新店戒治所戒治中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及定其應執行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45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陸月;並與如
附表編號一、二、三所示已裁定減刑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
參月。
其餘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
刑確定,其中如附表編號一、二、三所示之罪,且經臺灣高
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10號裁定減刑,並定應執行刑有期
徒刑9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,其
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合於中華民國96
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
表編號一、二、三所示之減刑後刑期,定其應執行刑。
二、本件此部分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又查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一、二、三所示之罪亦聲請為減刑
裁定部分,因該三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10
號裁定減刑在案,自不得再重覆為減刑裁定之諭知,聲請人
此部分聲請尚有未合,其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
1 項、第3 項、第10條、第12條,刑法第51條第5 款,刑事
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復生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秀慧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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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 │ 一 │ 二 │ 三 │ 四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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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名 │攜帶兇器竊│竊盜 │攜帶兇器毀│竊盜 │
│ │盜 │ │壞門扇竊盜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捌│有期徒刑肆│有期徒刑捌│有期徒刑壹│
│ │月 │月 │月 │年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犯罪日期 │95年10月27│95年11月22│95年11月22│95年10月11│
│ │日 │日 │日 │日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查(自訴)│臺灣板橋地│同左 │同左 │同左署96年│
│機關 │方法院檢察│ │ │度偵字第 │
│年度案號 │署95年度偵│ │ │2999號 │
│ │字第25088 │ │ │ │
│ │號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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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院│臺灣高等法│同左 │同左 │臺灣板橋地│
│ │ │院 │ │ │方法院 │
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最 後│案號│96年度上易│同左 │同左 │96年度易字│
│事實審│ │字第1059號│ │ │第991號 │
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│96年5月28 │同左 │同左 │96年5月28 │
│ │日期│日 │ │ │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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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院│同上 │同上 │同上 │同上 │
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確 定│案號│同上 │同上 │同上 │同上 │
│判 決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│96年5月28 │同左 │同左 │96年7月7日│
│ │確定│日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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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所犯法條 │刑法第321 │刑法第320 │刑法第321 │刑法第320 │
│ │條第1項第3│條第1項 │條第1項第2│條第1項 │
│ │款 │ │、3款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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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中華民國│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10 號 │第2條第1項│
│96年罪犯減刑│裁定減刑 │第3款:減 │
│條例或是否已│ │刑 │
│裁定減刑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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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後刑期及│有期徒刑肆│有期徒刑貳│有期徒刑肆│有期徒刑陸│
│先前業經裁定│月 │月 │月 │月 │
│減刑之刑期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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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減更│同左署96年│
│備註 │甲字第4809號:上開三罪減刑後刑期,│度執甲字第│
│ │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10號│8461號 │
│ │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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