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29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95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聲減字第6459號)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期
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
件,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
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其所犯前開各罪
,悉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
款所定之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依各原確定裁判判決
時應適用之法律即現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第51條第5
款等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爰
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
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2 項,刑法第51條第5 款、
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穎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香君
附表: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罪 名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
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宣 告 刑 │ 有期徒刑6月 │ 有期徒刑4月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犯 罪 日 期 │ 95年12月7 日 │ 95年12月7 日 │
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板橋地檢96年度毒│板橋地檢96年度毒│
│ │偵字第908號 │偵字第908號 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 板橋地院 │ 板橋地院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最 後│案 號│96年度訴字第700 │96年度訴字第700 │
│事實審│ │號 │號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日期│ 96年7 月12日 │ 96年7 月12日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 板橋地院 │ 板橋地院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確 定│案 號│96年度訴字第700 │96年度訴字第700 │
│判 決│ │號 │號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│ 96年8 月8 日 │ 96年8 月8 日 │
│ │確定日期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
│ │第10條第1 項 │第10條第2 項 │
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
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減刑後之刑期期間│有期徒刑3 月,如│有期徒刑2 月,如│
│ │易科罰金,以新臺│易科罰金,以新臺│
│ │幣1000元折算1 日│幣1000元折算1 日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備註 │此二罪前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00 號│
│ │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確定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