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30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308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乙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名譽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62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乙○○所犯共同連續散布文字,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罪,
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
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乙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及同年月十八
日犯共同連續散布文字,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罪,經
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五一六六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
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八五九號),判處有
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
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援引原判決諭知如易科罰金之
折算標準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
第3款、第8條第1項,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偉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甲○○ 陳怡君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