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31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316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
即 被 告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016號)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犯如附表編號2 、3 所示之罪,各減為如附表編號2 、3
所示之刑,並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
,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。
甲○○犯如附表編號4 、5 所示之罪,各減如附表編號4 、5 所
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折算
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,經
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
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如附表編號2 、3 、4
、5 所示4 罪,均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分別
就附表所列編號1 、2 、3 及編號4 、5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
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5 款,修正前罰
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曾淑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伯文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附表: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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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號 │ 1 │ 2 │ 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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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罪 名 │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│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
│ │藥品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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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5年6月 │有期徒刑7月 │有期徒刑5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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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所 犯 法 條 │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│
│ │1 第2 項第1 款 │1 項 │2項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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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犯 罪 日 期 │民國87年4 月中旬至87年4 │民國91年2月6日 │民國91年2 月4 日為警採尿│
│ │月27日止 │ │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起至91│
│ │ │ │年2 月8 日為警採尿前回溯│
│ │ │ │96小時內某時止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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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及 │機 關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
│查案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年號 │案 號 │87年度偵字第9055、11849 │92年度毒偵緝字第46、47號│92年度毒偵緝字第46、47號│
│度 │ │號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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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最 │法 院 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
│ 後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事 │案 號 │89年度上訴字第991號 │92年度訴字第1209號 │92年度訴字第1209號 │
│ 實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審 │判決日期│89年9月27日 │92年8月29日 │92年8月29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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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確 │法 院 │最高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
│ 定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判 │案 號 │91年度台上字第7495號 │92年度訴字第1209號 │92年度訴字第1209號 │
│ 決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確定日期│91年12月27日 │92年9月29日 │92年9月29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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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不得減刑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
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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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後刑期 │ │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 │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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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號 │ 4 │ 5 │ 本欄空白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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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罪 名 │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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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4月 │有期徒刑10月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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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│ │
│ │2項 │1項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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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犯 罪 日 期 │民國92年1月13日 │民國91年11月間某日起至92│ │
│ │ │年1 月17日止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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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及 │機 關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 │
│查案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年號 │案 號 │92年度毒偵字第363號 │92年度毒偵字第363號 │ │
│度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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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最 │法 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
│ 後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事 │案 號 │92年度訴字第1123號 │92年度訴字第1123號 │ │
│ 實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審 │判決日期│92年10月29日 │92年10月29日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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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確 │法 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
│ 定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判 │案 號 │92年度訴字第1123號 │92年度訴字第1123號 │ │
│ 決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確定日期│92年11月20日 │92年11月20日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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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
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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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後刑期 │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│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│ │
│ │,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│,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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