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32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328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
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三六七號)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二、四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編號
二、四所載,並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
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壹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分別於附表所列日期,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
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
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、四所示之罪,其犯罪時間均在
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、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
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分別就附表編號二、
四所示應減刑犯罪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一、三所示不應減
刑之罪所處之刑,依原確定裁判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,依修
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,定其應執行刑。
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
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十一條,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
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程欣怡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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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 一 │ 二 │ 三 │ 四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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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│ 偽造有價證券 │ 連續竊盜 │ 懲治盜匪 │施用第二級毒品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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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3年2月│ 有期徒刑6月 │有期徒刑7年6月│有期徒刑3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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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罪日期│88年5月中旬某 │89年2月間某日 │89年3月28日、 │ 88年11月16日 │
│ │日 │及89年3月27日 │89年4月2日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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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(自│臺灣基隆地方法│臺灣基隆地方法│臺灣基隆地方法│臺灣板橋地方法│
│訴)機關│院檢察署87年度│院檢察署89年度│院檢察署89年度│院檢察署90年度│
│年度案號│偵字第4301號等│偵字第1514號 │偵字第1514號 │毒偵字第529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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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院│ 臺灣高等法院 │ 臺灣高等法院 │ 臺灣高等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院 │
│最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後│案號│90年度上更(一│89年度上訴字第│89年度上訴字第│90年度易字第 │
│事│ │)字第148號 │4132 號 │4132 號 │1082號 │
│實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審│判決│90年4月6日 │ 90年3月28日 │ 90年3月28日 │ 90年6月12日 │
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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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院│ 臺灣高等法院 │ 臺灣高等法院 │ 最高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院 │
│確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│案號│90年度上更(一│89年度上訴字第│90年台上字第 │90年度易字第 │
│判│ │)字第148號 │4132 號 │3800號 │1082號 │
│決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│ 90年5月18日 │ 90年3月28日 │90年6月21日 │ 90年7月13日 │
│ │確定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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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所犯法條│刑法第201條第1│刑法第320條第1│懲治盜匪條例第│毒品危害防制條│
│ │項 │項 │5條第1項 │例第10條第2項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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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是否合於│ 不合 │ 合 │ 不合 │ 合 │
│中華民國│ │ │ │ │
│九十六年│ │ │ │ │
│罪犯減刑│ │ │ │ │
│條例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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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後刑│ │ 有期徒刑叁月 │ │有期徒刑壹月又│
│期 │ │ │ │拾伍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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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備註 │此四罪於減刑前,曾經本院於90年11月27日以90年度聲字第3088號裁定│
│ │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1月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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