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33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331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
聲請減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六四七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而填製會計憑證罪
,減為有期徒刑叁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間起至八十九年二月間
止(聲請書誤載為八十九年二月間)犯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
知為不實之事項,而填製會計憑證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
簡字第一二五三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
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三四號)判處有期徒刑六月,如易科罰金
,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,並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確定
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
,所犯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而填製會計憑
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
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判決書各乙份附卷足據,本院審核無
誤,應予准許。又本件關於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仍
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定之,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
題,附此敘明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
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
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王春森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