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34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343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20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犯罪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,與附
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非法吸用
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,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
確定,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九七二號定其
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五年一月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犯罪,其犯罪時
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
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
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於如附表編號二所示犯罪所宣
告之褫奪公權部分,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十款之規定
,應與所宣告之有期徒刑併執行之,無庸與有期徒刑定其應
執行刑,附此敘明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
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十一條、第
十二條,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安榕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楊馥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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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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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罪名(所犯│宣告刑│犯罪日│最後事實審 │確定判決 │合於中華│減得之│
│號│法條) │ │期 ├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民國九十│刑 │
│ │ │ │ │法院、案號│判決日期│法院、案號│確定日期│六年罪犯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減刑條例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一│非法吸用化│有期徒│86年10│本院87年度│87年3月 │本院87年度│87年4 月│第2 條第│有期徒│
│ │學合成麻醉│刑6月 │月1 日│簡字第86號│31日 │簡字第86號│30日 │1項第3款│刑參月│
│ │藥品(88年│ │起至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6月2日修正│ │年12月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布前之麻│ │4 日止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醉藥品管理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條例第13條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之1第2項第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4款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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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二│殺人(刑法│有期徒│86年12│臺灣高等法│88年4 月│臺灣高等法│88年7 月│為第3 條│不應減│
│ │第271條第1│刑15年│月27日│院88年度上│23日 │院88年度上│15日 │第1 項第│刑 │
│ │項) │,禠奪│ │重更一第 3│ │重更一第 3│ │15款不予│ │
│ │ │公權 8│ │號 │ │號 │ │減刑之罪│ │
│ │ │年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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