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35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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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356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即受 刑 人
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
決罪刑確定,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
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
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聲請人以其犯罪
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施用第一級毒
品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
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 項、第9
條、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 款、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
前段、第2 項、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君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文達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附表: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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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 │ 1 │ 2 │ 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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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名 │ 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 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 連續搶奪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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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告刑 │ 有期徒刑7月 │ 有期徒刑3月 │ 有期徒刑1年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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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94年6月2日22時許 │ 94年6月2日某時 │94年5月1日14時30分│
│犯罪日期 │ │ │許、94年5月27日13 │
│ │ │ │時10分許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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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(自訴)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
│機關年度案號│察署93年度核退偵字│察署93年度核退偵字│察署94年度偵字第 │
│ │第1423號 │第1423號 │9728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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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院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
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最 後│案號│94年度訴字第1610號│94年度訴字第1610號│94年度訴字第1935號│
│事實審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│ 94年8月25日 │ 94年8月25日 │ 95年4月7日 │
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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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院│ 同上 │ 同上 │ 同上 │
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確 定│案號│ 同上 │ 同上 │ 同上 │
│判 決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│ 94年9月22日 │ 94年9月22日 │ 95年6月13日 │
│ │確定│ │ │ │
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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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所犯法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 刑法第325條第1項 │
│ │10條第1項 │10條第2項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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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中華民國│ 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同左 │ 同左 │
│九十六年罪犯│ │ │ │
│減刑條例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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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後刑期 │ 有期徒刑3月15日 │ 有期徒刑1月15日 │ 有期徒刑6月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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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備註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77號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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