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367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367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(96年度聲減字第666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罪
,減為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犯意圖為自
己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罪,經本院以九十
六年度簡字第四一○一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
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四四三號),判處拘役五十日,如
易科罰金,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
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
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
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
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罰金
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、廢止前同條例第二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胡堅勤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梁宜庭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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