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47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479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680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幫助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
本人之物交付罪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
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前某日起至五月二十
三日止(聲請書誤載為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,應予更正)
犯幫助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
之物交付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二二五號(偵查
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八九
七號、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一四四號),判處有期徒刑六月
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
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
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
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
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罰金
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、廢止前同條例第二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胡堅勤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梁宜庭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