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48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480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80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
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月8日,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
3664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
第2532號),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
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等語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
項、第9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陳坤地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壯隆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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