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50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00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(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
度聲減字第654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
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
列之罪,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
。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,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
前,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,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,請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(
聲請書另贅載「第3 項」),第10條第2 項(聲請書另贅載
「第1 項」)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(聲請書另贅
載「並依同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」,理由詳
如後述)等語。
二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
件,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
3 月確定在案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書
影本在卷可稽,故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減刑,本院認為正當
,應予准許,並定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另按刑法第41條第1 項、第2 項分別規定:「犯最重本刑為
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,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
或拘役之宣告者,得以新臺幣1 千元、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
1 日,易科罰金。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,難收矯正之效
,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,不在此限」、「前項規定於數罪併
罰,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月者,亦適用之」,是附表編號 1
、2 所示之罪經分別減為有期徒刑6 月、2 月又15日後,雖
得易科罰金,但於定執行刑時已逾6 月,故定執行刑後不得
易科罰金,聲請意旨請求易科罰金,容有誤會,附此敘明。
四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 8
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 項,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侯志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張玉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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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號 │ 1 │ 2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罪 名 │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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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壹年。 │有期徒刑伍月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
│ │10條第1項 │10條第2項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犯罪日期(民國│96年2月4日起至96年│96年2月27日 │
│) │2月27日 │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查│機 關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
│及案│ │察署 │察署 │
│號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案 號│96年度毒偵字第1850│96年度毒偵字第1850│
│ │ │號 │號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最 │法 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
│後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事 │案 號│96年度訴字第1651號│96年度訴字第1651號│
│實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審 │判決日期│96年6月15日 │96年6月15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確 │法 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
│定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 │案 號│96年度訴字第1651號│96年度訴字第1651號│
│決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確定日期│96年7月9日 │96年7月9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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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九十六年罪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
│犯減刑條例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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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後刑期、褫│有期徒刑陸月。 │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│
│奪公權期間或罰│ │日。 │
│金額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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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註 │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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