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53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36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675號)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賭博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肆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
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共場所賭
博財物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231號(偵查案號:臺灣
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682號),判處罰金新臺
幣8,000 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
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,
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,
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 政 賢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書記官 廖 美 紅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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