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562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62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678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傷害罪,減為拘役壹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95年12月25日犯傷害罪,經本院以96年度
易字第1024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
偵字第3004號),判處拘役30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1,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
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
1項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歐陽漢菁
此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李崇文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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