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60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609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(96年度聲減字第684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拘役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
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3 月14日犯竊盜
案件,經本院於96年4 月30日以96年度簡字第1973號(偵查
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611 號)刑
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20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 元
折算壹日,並於96年6 月4 日確定在案。茲因上開犯罪時間
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
刑,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。
二、經本院審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
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
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林 淑 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書記官 林 金 良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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