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61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96年度聲減字第6619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黃如聰
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
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921號)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2 、3 、5 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
編號2 、3 、5 所載,與附表編號1 、4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
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。又所犯如附表編號7 、8 、10
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編號7 、8 、10所載,與附表編號
9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。又
所犯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
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貨幣、恐嚇取財、施用
第一級毒品、施用第二級毒品、收集偽造之通用紙幣等罪,
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其中附表編號2 至 5所
示之罪所處之刑並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770 號裁定應執行
有期徒刑5 年7 月,附表編號7 至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
院以94年度聲字第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,均確定在
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其
中所犯如附表編號2 、3 、5 、6 、7 、8 、10所列之罪,
合於減刑條例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分別就附表編號 2、
3 、5 與附表編號1 、4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及就
附表編號7 、8 、10與附表編號9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
刑,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按所犯為數罪併罰,其中之一罪
雖得易科罰金,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
,於定執行刑時,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,不得易科罰金
合併執行(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)
。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、3 、5 、7 、8 、10所
示之罪,經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6 月、3 月、4 月又15日、
1 月又15日、3 月又15日、2 月又15日後,雖得易科罰金,
然因分別與附表編號1 、4 、9 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
罰,故於定執行刑時,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。爰依中華民
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
第3 項、第9 條、第11條、第12條,刑法第53條,修正前刑
法第51條第5 款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
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
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樊季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梁宜庭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
編 號 1 2 3 罪 名 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偽造幣券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,未遂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陸年陸月。 有期徒刑壹年。 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參佰元折算壹日。 所 犯 法 條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第1項 刑法第346條第3項、第1項、第321條第1項第1至4款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犯罪日期(民國) 94年1月至94年2月5日 93年11月29日起至94年2月4日 93年12月底至94年2月5日 偵查及案號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94年度偵字第3304號 94年度偵字第192號 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1008號 最後事 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5年度上訴字第1719號 94年度易字第283號 94年度易字第654號 判決日期 95年11月2日 94年8月18日 94年10月27日 確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6年度臺上字第2035號 94年度易字第283號 94年度易字第654號 確定日期 96年4月19日 94年9月23日 94年11月21日 合於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不合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刑期、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 無 有期徒刑陸月。 有期徒刑參月。 附註
編 號 4 5 6 罪 名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之通用紙幣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。 有期徒刑玖月。 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參佰元折算壹日。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196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犯罪日期(民國) 93年3月28日 93年12月14日上午10時1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、94年2月6日中午12時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93年3月29日14時10分許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及案號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93年度偵字第6347號 94年度毒偵字第441號 93年度核退毒偵字第4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4年度上更一字第423號 94年度訴字第1137號 93年度簡上字第442號 判決日期 94年10月14日 94年7月29日 93年12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4年度臺上字第7344號 94年度訴字第1137號 93年度簡上字第442號 確定日期 94年12月29日 94年9月12日 93年12月24日 合於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不合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刑期、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 無 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。 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附註
編 號 7 8 9 罪 名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之通用紙幣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參月。 有期徒刑柒月。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。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刑法第196條第1項 犯罪日期(民國) 91年2月初某日起至同年6月17日 91年2月初某日起至同年6月17日 91年6月15日 偵查及案號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91年度偵字第4867號、91年度毒偵字第2148號 91年度偵字第4867號、91年度毒偵字第2148號 91年度偵字第110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1年度訴字第975號 91年度訴字第975號 92年度訴字第796號 判決日期 91年9月30日 91年9月30日 93年7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1年度訴字第975號 91年度訴字第975號 92年度訴字第796號 確定日期 91年10月28日 91年10月28日 93年11月10日 合於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 減刑後刑期、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。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。 無 附註
編 號 10 罪 名 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連續變造國民身分證及駕駛執照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伍月。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12條 犯罪日期(民國) 91年6月間某日 偵查及案號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91年度偵字第110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2年度訴字第796號 判決日期 93年7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2年度訴字第796號 確定日期 93年11月10日 合於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刑期、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。 附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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