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聲請減刑
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670號
裁判書全文
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670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
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378號)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
至四所載。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與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不應減刑
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分別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
,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
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其中附表
編號一至四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編
號一至四與不應減刑之編號五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,前經臺灣高等
法院以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一七八七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
期徒刑十四年確定在案,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假釋出監,
嗣又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法院裁定
撤銷前開假釋後,業於九十六年四月六日入監執行殘刑五年
十一月又二十二日,此有上開各刑事判決、臺灣高等法院被
告前案記錄表、臺灣宜蘭監獄報請撤銷報告表在卷可憑,是
受刑人因合於經撤銷假釋之規定,則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
,應予准許。並分別依各原確定裁判判決時應適用之法律即
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
,就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,分別就徒刑部分定其應執
行之刑。
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
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,修正前刑法
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胡堅勤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梁宜庭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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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 三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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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 │肅清煙毒條例 │麻醉藥品管制條例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│
│ │ │ │條例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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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三年十月│有期徒刑八月 │有期徒刑十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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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 │八十四年九月中旬│八十四年九月中旬│八十四年七月中旬│
│ │起至八十四十月四│起至八十四年九月│起至八十四年十月│
│ │日止(聲請書誤載│底 │五日 │
│ │為八十四年九月中│ │ │
│ │旬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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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檢察署八十四年度│檢察署八十四年度│檢察署八十四年度│
│ │偵字第一七六二八│偵字第一七六二八│偵字第一七六二八│
│ │號 │號 │號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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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案 號│八十五年度上訴字│八十五年度上訴 │八十五年度上訴字│
│最 後│ │第四九三二號 │字第四九三二號 │第四九三二號 │
│事實審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日期│八十六年一月三十│八十六年一月三十│八十六年一月三十│
│ │ │日 │日 │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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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案 號│八十五年度上訴字│八十五年度上訴字│八十五年度上訴字│
│確 定│ │第四九三二號 │第四九三二號 │第四九三二號 │
│判 決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│八十六年一月三十│八十六年一月三十│八十六年一月三十│
│ │確定日期│日 │日 │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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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所 犯 法 條 │八十七年五月二十│八十八年六月二日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│
│ │日修正公布前肅清│修正公布前麻醉藥│條例第七條第四項│
│ │煙毒條例第九條第│品管制條例第十三│ │
│ │一項 │之一條第二項第四│ │
│ │ │款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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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第二條第一項第三│第二條第一項第三│第二條第一項第三│
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款 │款 │款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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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刑期褫奪公權│有期徒刑一年十一│有期徒刑四月 │有期徒刑五月 │
│期間或罰金額 │月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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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註│撤銷假釋 │撤銷假釋 │撤銷假釋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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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 │ 四 │ 五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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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 │侵占 │懲治盜匪條例 │
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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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五月 │有期徒刑八年六月│
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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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 │八十五年十月三日│八十五年十月二十│
│ │ │一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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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板橋地檢八十六年│板橋地檢八十六年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度偵緝字第二七號│度偵字第二一二二│
│ │ │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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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
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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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最 後│案 號│八十六年度易字第│八十六年度訴字第│
│事實審│ │二九九九號 │一九八三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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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判決日期│八十六年七月三日│八十六年十二月二│
│ │ │ │十六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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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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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確 定│案 號│八十六年度易字第│八十六年度訴字第│
│判 決│ │二九九九號 │一九八三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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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判 決│八十六年八月八日│八十七年四月二日│
│ │確定日期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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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所 犯 法 條 │刑法第三三五條第│九十一年一月三十│
│ │一項 │日公布廢止前懲治│
│ │ │盜匪條例第五條第│
│ │ │一項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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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第二條第一項第三│不合減刑,第三條│
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款 │第一項第九款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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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後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二月又十│有期徒刑八年六月│
│ │五日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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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備 註│撤銷假釋 │ 撤銷假釋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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