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687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687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原名陳東正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692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4 月10日犯竊盜罪,經本院以
96年度簡字第3243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
96年度速偵字第774 號)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,如易科罰金
,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
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
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
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財 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 記 官 周 百 川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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