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69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695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,業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85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
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載日期,犯傷害、施用第二級毒
品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;茲聲請人以受刑
人犯罪時間,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中華民國九
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,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
應執行之刑,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
8 條第3 項、第10條第1 項、第12條,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
段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5 款,修正前
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景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書記官 謝秀青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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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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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 │傷害 │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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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6 月,如│有期徒刑6 月,如│
│ │易科罰金,以銀元│易科罰金,以新臺│
│ │300 元折算1 日 │幣1,000 元折算1 │
│ │ │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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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 │95年5月27日 │95年11月19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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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桃園地檢95年度偵│板橋地檢95年度偵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字第12885號 │字第27650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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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桃園地方法院 │板橋地方法院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最 後│案 號│96年度易緝字第38│96年度簡字第2138│
│事實審│ │號 │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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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判決日期│96年4月26日 │96年6月25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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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桃園地方法院 │板橋地方法院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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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確 定│案 號│96年度易緝字第38│96年度簡字第2138│
│判 決│ │號 │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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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判 決│96年5月28日 │96年7月13日 │
│ │確定日期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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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所 犯 法 條 │刑法第135條第1項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
│ │、第277條第1項 │第10條第2項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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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
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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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刑期暨易科罰│有期徒刑3 月,如│有期徒刑3 月,如│
│金之折算標準 │易科罰金,以銀元│易科罰金,以新臺│
│ │300 元折算1 日 │幣1,000 元折算1 │
│ │ │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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