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727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727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暨定應執行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965號)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罪,均減為如附表編號1、2所
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
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列日期所犯違反毒品
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,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列之宣告
刑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均
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。經核尚無
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罪
,經減刑後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,是應依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、第2 項規定,諭知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
準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
項、第9條、第10條第2項、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2項,
、第51條5款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坤地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壯隆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
附 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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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號 │ 1 │ 2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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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罪 名 │毒品危害防條例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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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捌月 │有期徒刑肆月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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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所犯法條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 │
│ │第10條第1項 │第10條第2項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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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犯罪日 │95年12月19日4 時│95年12月19日4 時│ │
│(民國)│許經警採尿前回溯│許經警採尿前回溯│ │
│ │26小時內之某時 │96小時內之某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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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機關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 │
│及案號 │檢察署96年毒偵字│檢察署96年毒偵字│ │
│ │111號 │111號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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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最│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 │
│後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事│案號│96年訴字1712號 │96年訴字1712號 │ │
│實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審│判決│96年7月12日 │96年7月12日 │ │
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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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確│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 │
│定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│案號│96年訴字1712號 │96年訴字1712號 │ │
│決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確定│96年8月14日 │96年8月14日 │ │
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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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後宣│有期徒刑肆月,如│有期徒刑貳月,如│ │
│告刑 │易科罰金,以新臺│易科罰金,以新臺│ │
│ │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│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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