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73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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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734號
聲 請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重利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二九四號)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
。又與如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
徒刑貳年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列日期,犯如附表
所載等罪,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。查如
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罪,其犯罪時間,在民國九十六年四
月二十四日以前,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
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裁定減刑,
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。
二、經核屬實,應予准許。至沒收為從刑,不在減刑範圍之內,
附此敘明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
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十條第二項、第十一
條、第十二條,刑法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鈺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蔚然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附表: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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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罪 │宣│所犯│犯罪│ 最後事實審 │ 確定判決 │合中華│減刑│備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┬──┬──┼─┬──┬──┤民國九│ │ │
│ │ │告│ │ │法│案號│判決│法│案號│確定│十六年│後宣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罪犯減│ │ │
│號│ 名 │刑│法條│日期│院│ │日期│院│ │日期│刑條例│告刑│註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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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一│共同以乘│有│修正│90年│板│95年│96年│板│95年│96年│第2 條│有期│ │
│ │他人急迫│期│前刑│3 月│橋│度訴│3 月│橋│度訴│4 月│第1 項│徒刑│ │
│ │,貸以金│徒│法第│29日│地│緝字│23日│地│緝字│23日│第3 款│二月│ │
│ │錢,而取│刑│345 │起至│院│第 │ │院│第 │ │ │又十│ │
│ │得與原本│五│條 │90年│ │128 │ │ │128 │ │ │五日│ │
│ │顯不相當│月│ │6 月│ │號 │ │ │號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之重利為│ │ │30日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常業 │ │ │止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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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二│共同乘他│有│修正│86年│台│89年│90年│台│89年│90年│第2 條│有期│ │
│ │人急迫貸│期│前刑│2 月│灣│度上│3 月│灣│度上│11月│第1 項│徒刑│ │
│ │以金錢,│徒│法第│底至│高│訴字│28日│高│訴字│13日│第3 款│二月│ │
│ │而取得與│刑│345 │86年│等│第 │ │等│第 │ │ │又十│ │
│ │原本顯不│五│條 │12月│法│3145│ │法│3145│ │ │五日│ │
│ │相當之重│月│ │中旬│院│號 │ │院│號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利為常業│ │ │某日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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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三│意圖供行│有│刑法│86年│台│89年│90年│台│89年│90年│不應減│不應│ │
│ │使之用,│期│第 │12月│灣│度上│3 月│灣│度上│11月│刑 │減刑│ │
│ │而偽造有│徒│201 │8 日│高│訴字│28日│高│訴字│13日│ │ │ │
│ │價證券 │刑│條第│ │等│第 │ │等│第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一│1 項│ │法│3145│ │法│3145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年│ │ │院│號 │ │院│號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八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月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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