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73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735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新店戒治所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30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
,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4年10月20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
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67 號(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: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67號)判處有期徒
刑4 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。茲檢察
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
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嘉川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聖儒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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