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73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736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
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296號)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二、三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
、三所載之刑。所犯如附表編號二、三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
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分別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恐嚇取財等罪,經
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
,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其中附表編號
二、三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
編號二、三與不應減刑之編號一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
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三條
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,修正前刑法第五十
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胡堅勤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梁宜庭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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