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73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738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
即 被 告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
定執行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99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,減為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刑,
並與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已減得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拾
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編號3 所列日期犯竊盜罪,經判處有
期徒刑4 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2 千元折算1 日確定在
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
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與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
示之罪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,刑法第
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曾淑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伯文
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
附表: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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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號 │ 1 │ 2 │ 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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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罪 名 │第一級毒品 │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竊盜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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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11月 │有期徒刑8月 │有期徒刑4 月,如易科罰│
│ │ │ │金,以新臺幣2 千元折算│
│ │ │ │1 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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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│刑法第320條第1項 │
│ │1項 │第2項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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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犯 罪 日 期 │民95年11月7日 │民國95年11月7日 │民國96年1月15日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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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機關及案號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│
│ │年度毒偵字第52號 │95年度毒偵字第52號 │96年度速偵字第235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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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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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最 後│案號 │96年度訴字第806號 │96年度訴字第806號 │96年度簡字第2214號 │
│事實審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日│民國96年4月30日 │民國96年4月30日 │民國96年6月29日 │
│ │期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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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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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確 定│案號 │96年度訴字第806號 │96年度訴字第806號 │96年度簡字第2214號 │
│判 決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│民國96年7月9日 │民國96年7月9日 │民國96年8月2日 │
│ │定日期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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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中華民國96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
│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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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後刑期 │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 │有期徒刑肆月 │有期徒刑貳月 │
│ │(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68│(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 │ │
│ │號) │5768號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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