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73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739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侵占遺失物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
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00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
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
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 月3 日犯意
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,經本
院於96年6 月20日以96年度簡字第3912號(偵查案號:臺灣
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711號)刑事簡易判決判
處罰金新臺幣5,000 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1,000 元折
算壹日,並於96年7 月16日確定在案。茲因上開犯罪時間在
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
,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
二、經本院審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
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
刑法第42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林 淑 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書記官 林 金 良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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