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76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764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(96年度聲減字第694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
之物交付罪,應減為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
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11月間某日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
幫助詐欺取財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271號(原偵查案
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066號),判處
拘役50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
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上開
之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(並諭知易科罰金之
折算標準)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援引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
,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
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
第41條第1 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十三庭 法 官 許映鈞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范煥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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