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82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823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928號)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
示各罪,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。茲因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
時間,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如附表編號1 、3
號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,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
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減刑,而其
所犯餘罪,雖依本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,惟仍應依同條
例第11條、第12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。
二、按應減刑之罪,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,由
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,中
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查受刑人
所犯如附表編號1 號所示之罪,係經上訴「臺灣高等法院」
於95年3 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7 月,並於95年3 月23日確定
在案;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 號所示之罪,係經「臺灣臺北
地方法院」於94年7 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,並於94
年8 月24日確定在案,此有各該法院判決書正本、影本及臺
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,是以上開聲請
減刑案件之最後審理事實法院乃分別係「臺灣高等法院」、
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」,並非本院。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
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林 淑 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書記官 林 金 良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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