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82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826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段5
(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884號)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期
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判處
如附表所列之刑,並經附表所示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
年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民國96年4 月24
日以前,所犯上開數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
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,係按原判
決之宣告刑而減之,並非重新判決,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
其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
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決定之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 項,
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5 款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徐蘭萍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莊川億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
受刑人【甲○○】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 號│ 一 │ 二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罪 名│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8月 │有期徒刑7月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犯 罪 日 期│95年12月15日至96年2月2日│96年2月2日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查(自訴)機關 │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 │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 │
│年 度 案 號 │2645、2646號 │2645、2646號 │
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最 後│案 號│96年度易字第1202號 │96年度易字第1202號 │
│事實審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日期 │96年6月22日 │96年6月22日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 院│同上 │同上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確 定│案 號│同上 │同上 │
│判 決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確定日期 │96年7月23日 │96年7月23日 │
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│
│ │2項 │2項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
│年罪犯減刑條例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減刑後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4月,如易科罰金 │有期徒刑3月又15日,如易 │
│ │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│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元 │
│ │ │折算1日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備註 │編號一、二有期徒刑部分定│ │
│ │其應執行刑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