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83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839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
即 被 告 甲○○
(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)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36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犯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,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 至5
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。
甲○○犯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罪,減為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刑,
並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7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定應執行
刑為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
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
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,悉合
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就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減
得之刑定其應執行刑,及就如附表編號6 所示減得之刑與如
附表編號7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10條
、第11條、第12條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曾淑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伯文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
附表: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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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號 │ 1 │ 2 │ 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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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罪 名 │加重竊盜 │竊盜 │故買贓物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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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1年2月 │有期徒刑4 月,如易科罰│有期徒刑4月 │
│ │ │金,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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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所 犯 法 條 │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 │刑法第320條第1項 │刑法第349條第2項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犯 罪 日 期 │民國89年9 月間至90年11月│民國90年8月27日 │民國89年5、6月間 │
│ │間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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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機關及案號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│
│ │年度偵字第17820號 │95年度偵緝字第75號 │年度偵字第17820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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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院 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
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最 後│案號 │90年度上訴字第3372號 │95年度湖簡字第22號 │90年度訴字第1197號 │
│事實審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日│90年12月28日 │95年2月13日 │90年8月16日 │
│ │期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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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院 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
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確 定│案號 │90年度上訴字第3372號 │95年度湖簡字第22號 │90年度訴字第1197號 │
│判 決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│90年12月28日 │95年3月17日 │90年11月28日 │
│ │定日期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於中華民國96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
│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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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後刑期 │有期徒刑柒月 │有期徒刑貳月 │有期徒刑貳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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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編 號 │ 4 │ 5 │ 6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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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罪 名 │未經許可持有改造玩具手槍│故買贓物 │行使變造特種文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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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6月 │有期徒刑6 月,如易科罰│有期徒刑4 月,如易科罰金│
│ │ │金,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│,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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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所 犯 法 條 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│刑法第349條第2項 │刑法第216條、第212條 │
│ │條第4 項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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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犯 罪 日 期 │民國89年5 月中至同年9 月│民國90年初(聲請書誤載│民國95年1月10日 │
│ │18日 │為95年5月11日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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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機關及案號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│
│ │年度偵字第17820號 │95年度偵字第12541號 │年度偵字第1715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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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│
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最 後│案號 │90年度訴字第1197號 │95年度易字第1685號 │95年度易字第736號 │
│事實審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日│90年8月16日 │96年4月13日 │95年8月18日 │
│ │期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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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│
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確 定│案號 │90年度訴字第1197號 │95年度易字第1685號 │95年度易字第736號 │
│判 決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│90年11月28日 │96年5月7日 │95年10月2日 │
│ │定日期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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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中華民國96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
│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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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後刑期 │有期徒刑參月 │有期徒刑參月 │有期徒刑貳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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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編 號 │ 7 │以下空白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罪 名 │加重竊盜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1年10月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所 犯 法 條 │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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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犯 罪 日 期 │民國94年11月間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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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機關及案號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│ │ │
│ │年度偵字第21024 號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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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最 後│案號 │95年度易字第271號 │ │ │
│事實審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日│95年6月30日 │ │ │
│ │期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確 定│案號 │95年度易字第271號 │ │ │
│判 決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│95年9月24日 │ │ │
│ │定日期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於中華民國96│不合 │ │ │
│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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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後刑期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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