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藥事法等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10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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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09號
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選任辯護人 吳展旭律師
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業經辯論終
結,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
審判長法 官 許 政 賢
法 官 吳 冠 霆
法 官 廖 怡 貞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書記官 林 惠 齡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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