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強盜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13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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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36號
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選任辯護人 余梅涓律師
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被告甲○○之羈押期間,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
。
理 由
上列被告甲○○因強盜案件,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,並有
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3 款所定之情形,認有羈
押必要,經於民國96年6 月20日將其收押,茲經訊問被告後,查
上項情形仍然存在,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特為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麗珠
法 官 俞秀美
法 官 許映鈞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書記官 范煥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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