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1
證券交易法等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1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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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15號
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Q○○原名子○○
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柯清貴律師
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95年度
偵字第17139、2329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Q○○無罪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
(一)被告Q○○係「台灣愛鷗網股份有限公司」(下稱愛鷗網
公司)之董事長,其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,自
民國(下同)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九十五年七月十三
日止,在臺北縣中和市○○路○段四0九號三樓,透過「
鑫永豐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」(下稱鑫永豐公司,八十
八年十一月二日核准設立,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解散)
、「永隆千業企管顧問有限公司」(下稱永隆千業公司,
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核准設立,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解
散)、「永業千秋企管顧問有限公司」(下稱永業千秋公
司,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核准設立,八十八年十二月十
七日解散)及「長鴻世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」(下稱長鴻
世紀公司,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核准設立,九十一年五月
十六日停業)等,以「愛鷗網公司營運狀況良好」及「公
司即將於國內上市」等不實之利多消息,招攬不特定人購
買愛鷗網公司之未上市股票,致使如附表一、二、三所示
之f○○等購買人因誤信為真而以每股新台幣(下同)十
元至一百二十元不等之價格購買(購買股數、金額等詳如
附表所載)。被告以此方式共詐得如附表所示合計三千二
百四十七萬九千五百元,因認被告此部分違反證券交易法
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,涉犯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
第一款之有價證券之募集有虛偽詐欺行為罪嫌及刑法第三
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。
(二)被告Q○○另明知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,且鑫永豐
公司及永業千秋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不包括經營證券商業
務,亦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許可發給執照,竟與同案被告鑫
永豐公司業務員寅○○(已另行審結)及永業千秋公司業
務員癸○○、丑○○(已另行審結),共同基於對非特定
人公開招募出售所持有之未上市公司股票及經營證券商證
券業務之犯意聯絡,於八十八、八十九年間,在鑫永豐公
司及永業千秋公司公司內,撥打電話向不特定多數人推銷
販售愛鷗網公司股票。寅○○共招募o○○、R○○、k
○○、n○○○、P○○○等人購買愛鷗網公司股票,抽
取銷售金額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之佣金;癸○○分別招募
u○○(原名蘇煌仁)、t○○、c○○(原名楊美枝)
、申○○、辰○○(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另更正刪除
r○○、q○○、b○○三人)等人;丑○○分別招募m
○○、黃○○、s○○、華景彊(起訴書誤為黃景疆)、
戊○○(原名F○○○,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另更正
刪除酉○○、丙○○二人)等人購買愛鷗網公司股票,每
賣出一張抽取一千多元之佣金;被告則招募庚○○購買愛
鷗網公司股票。因認被告此部分與同案被告寅○○、癸○
○、丑○○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、第一
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,涉犯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
之未經申報公開招募販售公司股票罪、非證券商經營證券
業務罪嫌。
二、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,又
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,應諭知無罪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一
百五十四條第二項、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次按認
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,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,間接證據亦
包括在內;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,其為訴訟上之證明,須
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,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
度者,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,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,
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,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,自應為被告
無罪之判決,況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察
官就被告犯罪事實,應負舉證責任,並指出證明之方法,因
此,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,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
質舉證責任,倘其所提出之證據,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
明,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,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
心證,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,自亦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(最
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、九十二年度台上字
第一二八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
三、公訴意旨認被告Q○○涉有上開犯行,無非係以(一)被告
及同案被告寅○○、癸○○、丑○○於警詢、偵查中之供述
、(二)如附表一、二、三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之指述、
(三)證人丁○○、甲○○、彭珮文、祝澄如於警詢中之證
述、(四)臺灣愛鷗網公司、鑫永豐公司、永業千秋公司登
記資料、金融帳戶資料及扣案物清單等件為其主要論據。訊
據被告堅決否認涉有上開犯行,辯稱:當時愛鷗網公司接受
午○○(更名巳○○)、會計師陳渭淳(已歿)輔導辦理上
市上櫃,該二人竟未經被告同意即自行印製愛鷗網公司股票
出售並辦理過戶登記事宜,被告發現後,該二人始稱須有三
百名股東始得辦理上市上櫃,被告認為該二人事先未向被告
說明,故要求將已印製之股票及相關資料取回,其後就未再
處理相關上市上櫃之事,而被告本身並未曾出售過愛鷗網公
司股票。且當時在臺灣的網路公司都賠錢,但愛鷗網公司有
賺錢,經營狀況並無不良等語。
四、經查:
(一)按證券交易法制訂後歷經多次修正,其中於八十九年七月
十九日修正公布施行前有效之證券交易法第二條、第六條
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、發行買賣,其管理、監督依證券交
易法之規定,而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,謂政府債券
及「公開募集、發行」之公司股票、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
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。惟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施
行後之證券交易法第六條,則規定:本法所稱之有價證券
,謂政府債券、公司股票、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
他有價證券。亦即,修正後之證券交易法第六條,將該法
規範對象之「有價證券」之定義,刪除「公開募集、發行
」等字。而公開募集、發行之公司股票,係指依公司法第
一百三十三條、第二百六十八條及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申
請公開募集、發行之股票。而上市股票則指已經公開募集
、發行之公司股票,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
申請上市,並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之股票而言。是公開募
集、發行之公司股票,如經依法申請上市並經主管機關核
准上市後,稱為上市公司股票。從而,八十九年七月十九
日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所規範之對象,固不僅是上市公司
股票,尚包含已經公開募集、發行之公司股票,但並不包
含未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。又按,愛鷗網公司並非公開發
行公司,且未曾依據證券交易法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
一節,業經本院函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
局屬實,有該局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金管證一字第0九
六00二九八一五號函一件在卷可稽,是愛鷗網公司之股
票,在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證券交易法修正公布以前,並
非證券交易法規範之對象甚明。
(二)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九十五年七
月十三日止,透過鑫永豐公司、永隆千業公司、永業千秋
公司、長鴻世紀公司出售愛鷗網公司股票給如附表所示之
股票購買人云云,然查:
⑴、附表一所示之股票購買人,渠等於警詢時均陳稱購買愛
鷗網公司股票之時間係在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以前(詳
如附表備註欄所載),並有渠等提出之「財政部臺灣省
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」(其
上記載有購買股票之買賣交割日期)可佐,再參之卷附
愛鷗網公司至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止之股東明細表(見
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二九九號偵查卷三第六一七頁至
六四四頁)記載,上開購買人均載明為該公司股東,足
見此部分之購買人確係在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即已
購買愛鷗網公司股票。
⑵、另附表二所示之愛鷗網公司股票購買人,渠等於警詢時
或因時間久遠不復記憶或因未留存相關資料,致未能陳
明購買購愛鷗網公司股票之時間或僅陳明係在八十九年
間購買等語,惟依據卷附愛鷗網公司至八十九年六月三
十日止之股東明細表(見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二九九
號偵查卷三第六一七頁至六四四頁)記載,上開購買人
均載明為該公司股東(詳細股東戶號均如附表二備註欄
所載),足見渠等購買愛鷗網公司股票之時間,亦係在
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。
⑶、至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愛鷗網公司股票購買人T○○於
警詢時雖陳稱其係在九十年間購買愛鷗網公司股票云云
,惟查其於警詢中亦陳稱:付款方式已因時間隔太久忘
記如何付款了等語(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二九九號
偵查卷一第二五七頁),顯見其就購買愛鷗網公司股票
之相關細節,記憶已然模糊,且其復未能提出相關資料
以供佐證,是其就購買愛鷗網公司股票時間一節,記憶
是否正確無誤,並非無疑,而依據卷附愛鷗網公司至八
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止之股東明細表記載,T○○為編號
七十三號(戶號一00號)之股東(見九十六年度偵字
第二三二九九號偵查卷三第六一九頁),足見T○○應
係在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,即已購入愛鷗網公司股
票而登記為該公司股東之事實,應堪認定,其於警詢中
所陳係九十年間購買云云,與上開證據資料不符,顯係
因時間久遠不清所致,應非足採。
⑷、另附表三編號二、七之愛鷗網公司股票購買人辛○○(
借用附表三編號三至六號之戊○○【原名F○○○】、
辰○○、申○○、卯○○【原名Z○○】等名義購買)
、壬○○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雖陳稱係在九十年間購入
愛鷗網公司股票云云,惟查證人壬○○於本院審理中證
稱:我是向辛○○購買愛鷗網公司股票,辛○○從他那
裡撥十張給我,我並不認識被告Q○○等語(見本院九
十六年六月七日審判筆錄第十七、十八頁),而證人辛
○○於本院審理中則到庭證稱:「有購買愛鷗網公司股
票,應該是八十九年前後的事,我記不太清楚」、「我
有以自己及親戚名義投資購買,親戚名字包括戊○○(
原名F○○○)、辰○○、申○○等」等語,其後改稱
:「(問:警詢中說是購買時間在九十年間?)應該是
當時說的較正確」等語(見本院九十六年六月七日審判
筆錄第七、八、十三頁),是其就購買愛鷗網公司股票
之時間,已因時間久遠,前後陳述不一,已無從遽以認
定,惟證人辛○○於本院審理中另證稱其係透鑫永豐公
司之己○○(業經本院以證人身分傳拘無著)購入愛鷗
網公司股票等語,而鑫永豐公司因販售愛鷗網公司等多
家未公開發行公司股票,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而違
反公司法,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即為法務部調查局
臺中市調查站查獲,該公司董事長傅維剛、實際負責人
己○○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年易字第五00號
刑事判決各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之事實,業經證人傅維
剛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屬實,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
紀錄表、上開刑事判決書各一件在卷足佐,足認證人辛
○○透過鑫永豐公司實際負責人己○○購買愛鷗網公司
股票之時間,應係在該公司遭查獲前之八十九年間,而
非九十年間,再參酌附愛鷗網公司至八十九年六月三十
日止之股東明細表記載,證人辛○○借用名義之人辰○
○、申○○、戊○○(即F○○○)、卯○○(即Z○
○,雖經本院以證人身分傳拘無著,惟依據其警詢筆錄
及股東明細表記載之地址、電話,均與辰○○、申○○
、戊○○及辛○○相同,其於警詢中陳述之內容亦與辰
○○、申○○、戊○○完全相同,均未曾陳述購買股票
之時間,足認其亦係證人辛○○所藉用名義之人)及證
人壬○○,分別為編號八七三、八七七、八七八、八七
九及八七六號(戶號一二六九、一二七三、一二七四、
一二七五及一二七二號)之股東(見九十六年度偵字第
二三二九九號偵查卷三第六四二頁),且上開股東名明
細表記載壬○○之通訊地址與辰○○、申○○、戊○○
、卯○○均相同即為證人辛○○之地址,顯見證人辛○
○購買愛鷗網公司股票及其再將部分股票轉售予證人壬
○○之時間,應均係在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之前一節,
應堪認定。
⑸、另證人即購買股票之人庚○○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述其
所購買之愛鷗網公司股票,係經由其三哥C○○介紹購
買等語(見本院九十六年六月七日審判筆錄第二十頁)
,是起訴書認被告招募庚○○購買愛鷗網公司股票云云
,尚嫌無據。
⑹、綜上,被告縱有透過鑫永豐公司、永隆千業公司、永業
千秋公司等出售愛鷗網公司股票予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
,惟其銷售之時間,均係在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證券交
易法修正公布之前,而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前之證
券交易法所規範之對象,並不包含未公開發行之公司股
票,愛鷗網公司即係非公開發行公司,已如前述,故被
告銷售該公司股票之行為,並非當時有效之證券交易法
所管理之範圍,即未違反當時有效之證券交易法之相關
規定,而非得以證券交易法相關罪責相繩。是公訴人認
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,涉犯同法
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有價證券之募集有虛偽
詐欺行為罪嫌、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、
第一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,涉犯同法第一百七
十五條之未經申報公開招募販售公司股票罪、非證券商
經營證券業務罪嫌,尚有誤會。
(四)又查,證人即鑫永豐公司業務員寅○○於本院審理中證稱
:(鑫永豐)公司的組訓部有提供愛鷗網公司的資料,當
時我自己也是看了那些資料,覺得這家公司還不錯,而且
當時很流行未上市上櫃股票,因為大家在集中市場買都賠
錢,所以我就介紹親朋好友來買,我自己也有買。當時我
公司主管是己○○,他就是講愛鷗網公司的獲利情形,但
是大部分都是組訓單位在講,組訓也是都會講愛鷗網公司
獲利情形,己○○大部分是在鼓勵業務員士氣。我只聽過
我同事說過(Q○○到公司來)一次,但那次我沒有在現
場。我記得我看過的愛鷗網公司資料,當時營運狀況是很
正常的等語(見本院九十六年七月五日審判筆錄);證人
即永業千秋公司業務員癸○○於本院審理中證稱:我只有
唯一找了一位蘇勝雄買,因為他當時談到他要去買東森固
網股票,我就跟他說可以參考愛鷗網股票,他後來買了七
、八張,過戶在他兒子、女兒、他太太及他自己的名字。
我沒有拿資料給他看,因為我跟他交情很好,但是我有拿
報紙報導給他看,報導內容大概是在說愛鷗網公司之營運
狀況不錯。當時是(永業千秋)公司裡一位范經理拿報紙
的報導給我看,報紙好像是工商時報或經濟日報。內容就
是在介紹愛鷗網公司營運狀況有多好,我就自己去買了報
紙。當時自已也有買一張愛鷗網公司股票。我不知道Q○
○有無到過公司,我也沒有聽過任何同事提過他有來過,
因為我很少進去公司等語(見本院九十六年七月五日審判
筆錄);證人即永業千秋業務員丑○○於本院審理中證稱
:應徵進去後就是(永業千秋)公司幫我們上課,教我們
一些股票基本常識,之後就拿報紙上登載愛鷗網公司之報
導資料給我們,主管有跟我們說這家公司不錯,說我們也
可以自己投資,也可以跟我們的親朋好友說。公司就是提
供一些有關於愛鷗網公司之剪報及一份愛鷗網公司之簡介
資料,資料是由何人製作我不清楚,內容是公司之營運項
目及已經作了哪些東西,營運狀況是看報紙上記載良好。
我自己在購買愛鷗網股票前有先去經濟部查有該公司登記
資料,也有上網查其他未上市上櫃公司同類型股之股價,
有些還都到一百多元,我記得當時有一本週刊有介紹當時
所有網路公司之排名,愛鷗網公司我記得是前三名,查過
這些資料後我覺得不錯自己才買,而且才介紹給我認識的
朋友,都是我很熟的朋友。我印象中Q○○有來過公司一
次,是來介紹愛鷗網公司之營運狀況。當天我對Q○○沒
什麼印象,他當時就只是在介紹他們那個產業在做什麼,
及公司營運內容及狀況,因為當時還是很多人不懂什麼是
ISP。Q○○沒有提到販售愛鷗網公司股票的事,我只
記得他一直在講網路是什麼東西這方面的事情,同時也有
提到他自己愛鷗網公司目前之營運狀況如何,但大部分是
在講產業,他們公司的狀況是附帶提到的等語(見本院九
十六年七月五日審判筆錄)。足見鑫永豐公司、永業千秋
公司業務人員於銷售愛鷗網公司股票時,所使用之愛鷗網
公司相關資訊,或係經由任職之公司所提供,或自行經由
報章雜誌或網路資訊蒐集資料而取得,並無證據證明被告
有提供虛偽不實之愛鷗網公司相關資料予上開公司,供渠
等銷售愛鷗網公司股票使用。又證人辛○○於本院審理中
證稱其購買股票前,曾經由己○○介紹認識被告,己○○
拿一份愛鷗網公司有賺錢的財報資料給伊看,伊看完財報
資料覺得不錯,就經由己○○介紹與被告見面,被告有告
知愛鷗網公司在輔導上市上櫃等語(見本院九十六年六月
七日審判筆錄第十頁),而證人辛○○購買股票之時間應
為八十九年間,已如前述,愛鷗網公司於八十九年全年之
營業總收入為二千三百四十九萬六千七百七十六元,營業
淨利為二百六十六萬五千九百八十六元一節,有財政部北
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一件在卷足佐,是愛
鷗網公司於八十九年間之營業狀況確有盈餘,尚難認當時
公司營運狀況有何不良,又未上市上櫃公司接受輔導辦理
上市上櫃係屬公司將來募集資金之營運規劃之一環,既僅
係在接受輔導階段,自無確定時程,是否能符合上市上櫃
之相關規定而順利上市上櫃,亦多有變數,投資人本得依
據該公司營運狀況、產業結構及整體經濟環境等條件自行
研究判斷,故自難認己○○所提供之愛鷗網公司財務資料
有盈餘或被告告知愛鷗網公司接受輔導上市上櫃等情,有
何施用詐術致使證人辛○○陷於錯誤之情事。另如附表一
、二、三所示其餘股票購買人於警詢或偵查或本院審理中
,或指述係向各該附表內所示之業務員或係不詳姓名之介
紹人購買愛鷗網公司股票,亦均未陳述被告與上開業務員
或介紹人間,有何共同詐欺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事實,
或被告有施用何詐術或提供任何虛偽不實之具體資訊以銷
售愛鷗網公司股票,致使渠等陷於錯誤而購買之情事,自
無從遽認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詐欺取財犯行。至證人甲○
○、丁○○、彭珮文於警詢中均已陳稱渠等係在九十三年
左右始認識被告Q○○等語,而證人甲○○於本院審理中
亦證稱其警詢中所述都是聽友人張凱說的等語,證人丁○
○於本院審以中亦證稱:並未曾看過被告在賣股票等語,
顯見渠等於警詢或審理中證言至多僅足以證明在九十三年
以後,被告經營愛鷗網公司時股票交易之相關情形,並不
足以證明被告於八十八、八十九年間出售愛鷗網公司股票
予附表所示之購買人時,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。另證人祝
澄如於警詢中係證稱其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至六月二十
五日間將印鑑章借給被告辦理愛鷗網公司的房貸事宜等語
,其所證內容與本件待證事實並無關聯,自無從執為不利
被告之認定。
(五)至起訴書另記載:「待f○○等人繳納股款後,愛鷗網公
司卻未如期在臺灣上市,Q○○為防止f○○等人至公司
詢問股票及公司營運相關事宜,另於不詳時地,偽造九十
一年十二月五日愛鷗網公司九十一年度股東臨時會議事紀
錄,通過將愛鷗網公司之股票轉換成英屬開曼群島愛鷗網
公司(Cayman Islands IONET INC.) 股票,以便轉移目
標避免被害投資客戶上門追討,並再次詐取換股手續費。
Q○○除通知相關股東可等同值面額換股,及該股票即將
於美國借殼上市等情,並要求股東匯款至中國農民銀行國
際金融分行戶名:IONET INC.(帳號:00000000000) 、
中國農民銀行三重分行(帳號:00000000000) 或臺北國
際商業銀行南蘆洲分行(帳號:0000000000000) 等帳戶
,Q○○再寄發自行印製之英屬開曼群島愛鷗網公司股票
予f○○等人」之事實部分,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
中已陳明此部分所另涉之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嫌,因與
被告Q○○另案經起訴之偽造文犯行部分,有(刑法修正
前)連續犯、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,已另行併案審理(
見本院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準備程序筆錄),並有臺灣
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併案意旨書一件在卷足佐,是此部分
事實自非屬本件公訴人起訴範圍,本院自無從審究,附此
敘明。
(五)此外,公訴人復未舉出、本院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,證明
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,是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,
爰依法諭知無罪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
法 官 曾淑娟
法 官 楊志雄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
狀。
書記官 張玉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附表一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銷售之│購買人│購買股數│購買金額│銷售之│備註 │
│ │業務員│ │ │ │業務公│(購買日期│
│ │或友人│ │ │ │司 │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寅○○│o○○│三萬股 │600000 │鑫永豐│89.3.2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寅○○│R○○│二千股 │220000 │鑫永豐│89.3.2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寅○○│駱林松│二千股 │200000 │鑫永豐│89.3.21 │
│ │ │鶴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寅○○│陳林秀│二千股 │220000 │鑫永豐│89.3.21 │
│ │ │蓮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寅○○│k○○│一千股 │10000 │鑫永豐│89.4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丑○○│黃○○│一千股 │80000 │永業千│88年間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丑○○│s○○│七千股 │322000 │永業千│88.12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8 │丑○○│m○○│一千股 │65000 │永業千│89.3.21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9 │郭子觀│g○○│二千股 │100000 │鑫永豐│88.9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0 │李青文│O○○│三千股 │195000 │不詳 │88.12.20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88.12.3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1 │某業務│M○○│一千股 │62000 │鑫永豐│88.12.20 │
│ │員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2 │張馨文│天○○│五千股 │230000 │不詳 │88.12.22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3 │黃灼 │唐孝蘋│四千股 │184000 │不詳 │88.12.24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4 │阿榮 │D○○│二千股 │92000 │不詳 │88.12.27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5 │孫連昇│N○○│二千股 │30000 │不詳 │88年間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6 │林建嘉│j○○│一千股 │100000 │不詳 │88年間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7 │郭淑觀│江素蜜│一萬股 │668000 │鑫永豐│88.12.29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89.1.28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8 │張俊毅│U○○│一萬五千│690000 │永業千│88年間 │
│ │ │ │股 │ │秋 │89.1月初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9 │蔣鳳雲│p○○│二千股 │120000 │永隆千│89.1.10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0 │林昱君│Y○○│四萬股 │0000000 │鑫永豐│89.1.19 │
│ │(又名│ │ │ │ │89.3.21 │
│ │吳林玲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玲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1 │林昱君│f○○│二千股 │130000 │鑫永豐│89.1.26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2 │楊壽安│E○○│一萬股 │690000 │不詳 │89.1.26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3 │黃熯照│G○○│二千股 │150000 │鑫永盛│89.1.28 │
│ │陳冠仲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4 │郭淑觀│L○○│一千股 │88000 │鑫永豐│89.3.2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5 │鑫永豐│I○○│四千股 │480000 │鑫永豐│89.3.21 │
│ │業務員│ │ │ │ │89.3.23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6 │陳好款│S○○│一千股 │65000 │永鈞鴻│89.3.31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7 │陳錫欽│乙○○│三萬股 │50000 │ │89.1.20 (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未○○借用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名義購買)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二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銷售之│購買人│購買股數│購買金額│銷售之│備註 │
│ │業務員│ │ │ │業務公│(股東戶號│
│ │或介紹│ │ │ │司 │) │
│ │人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李青文│曾慶國│一千股 │68000 │鑫永豐│000276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李青文│V○○│一千股 │68000 │鑫永豐│000156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呂寶月│i○○│一千股 │72000 │不詳 │001264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陳先生│戌○○│一千股 │45000 │不詳 │00031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某業務│王恆昇│三千股 │204000 │鑫永豐│000266 │
│ │員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某業務│W○○│一萬股 │700000 │永業千│000140 │
│ │員 │ │ │ │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癸○○│蘇勝雄│九千股 │450000 │永業千│000036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8 │ │u○○│八千股 │400000 │ │000038(蘇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勝雄借用名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義購買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9 │ │t○○│八千股 │400000 │ │000039(蘇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勝雄借用名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義購買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0 │ │c○○│八千股 │400000 │ │000037(蘇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勝雄借用名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義購買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1 │丑○○│華景彊│四千股 │180000 │永業千│000094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秋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2 │丑○○│玄○○│一千股 │500000 │不詳 │000184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3 │蘇蓮珠│J○○│三千股 │30000 │鑫永豐│000671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4 │郭淑觀│宇○ │一千股 │10000 │鑫永豐│000267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5 │郭淑觀│K○○│二千股 │20000 │鑫永豐│000269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6 │某業務│h○○│二千股 │20000 │鑫永豐│000035 │
│ │員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7 │某業務│C○○│三千股 │30000 │鑫永豐│000041 │
│ │員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8 │某業務│姚張素│一千股 │10000 │鑫永豐│000558 │
│ │員 │女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9 │劉小姐│地○○│一千股 │62500 │鑫永豐│001216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0 │某業務│q○○│十萬股 │460000 │永鈞鴻│000113 │
│ │員 │ │ │ │業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1 │游碧珠│l○○│五千股 │50000 │不詳 │000672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2 │陳好款│a○○│一千股 │50000 │不詳 │000099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3 │牛小姐│e○○│一千股 │40000 │不詳 │000137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4 │C○○│庚○○│五千股 │700000 │不詳 │000123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5 │不詳 │d○○│五千股 │200000 │不詳 │000093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6 │不詳 │B○○│二千股 │100000 │不詳 │000032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7 │不詳 │黃素媺│一千股 │10000 │不詳 │00014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7 │不詳 │亥○○│一千股 │10000 │不詳 │000134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9 │不詳 │宙○○│五千股 │50000 │不詳 │000096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0 │不詳 │A○○│一千股 │10000 │不詳 │000109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1 │不詳 │r○○│一千股 │60000 │不詳 │000227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2 │不詳 │b○○│二萬五千│0000000 │不詳 │000108 │
│ │ │ │股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3 │不詳 │X○○│二千股 │144000 │不詳 │000645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4 │不詳 │H○○│一千股 │40000 │不詳 │000337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5 │不詳 │酉○○│一千股 │不詳 │不詳 │000111(王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文宏借用名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義購買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6 │不詳 │丙○○│一千股 │70000 │不詳 │000465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三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銷售之│購買人│購買股數│購買金額│銷售之│備註 │
│ │業務員│ │ │ │業務公│(股東戶號│
│ │或介紹│ │ │ │司 │) │
│ │人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陳小姐│T○○│五千股 │180000 │不詳 │0001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己○○│辛○○│二十八萬│0000000 │鑫永豐│(借用謝麗│
│ │ │ │股 │ │ │媛、辰○○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、戊○○、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卯○○等人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名義購買)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 │申○○│五萬股 │0000000 │ │001274(翁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寶家借用名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義購買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 │辰○○│二萬股 │600000 │ │001269(翁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寶家借用名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義購買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 │戊○○│六萬五千│0000000 │ │001275(翁│
│ │ │(原名│股 │ │ │寶家借用名│
│ │ │翁洪美│ │ │ │義購買) │
│ │ │緞)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 │卯○○│五萬股 │0000000 │ │001273(翁│
│ │ │(原名│ │ │ │寶家借用名│
│ │ │Z○○│ │ │ │義購買) │
│ │ │)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辛○○│壬○○│一萬股 │300000 │ │001272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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