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偽造文書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17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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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72號
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乙○○
選任辯護人 戊○○ 律師
丁○○ 律師
被 告 丙○○
選任辯護人 甲○○ 律師
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前經辯論終結,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
處,應再開本件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
法 官 楊志雄
法 官 曾淑娟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林伯文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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