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6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18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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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83號
具 保 人 甲○○
被 告 乙○○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乙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前經本院指
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,由具保人甲○○繳納後,將被告
免予羈押釋放。
二、茲以該被告逃匿,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、第121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鴻清
法 官 張兆光
法 官 朱嘉川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聖儒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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