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分割共有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重訴字第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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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7年度重訴字第8號
原 告 謝馥禧
被 告 黃順猛(即黃能之繼承人)
監 護 人 黃美靜
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
複 代理人 郭志斌律師
蔡慧琪
被 告 黃吳美麗(即黃能之繼承人)
黃淑君(即黃能之繼承人)
黃秀蓉(即黃能之繼承人)
陳明俊(即黃能之繼承人)
陳韞竹(即黃能之繼承人)
黃睿馵(即黃能之繼承人)
兼 上六人
訴訟代理人 黃偉洲(即黃能之繼承人)
被 告 黃順起(即黃能之繼承人)
黃陸河(即黃能之繼承人)
黃文徹(即黃能之繼承人)
上 三 人
訴訟代理人 鍾周亮律師
被 告 黃七雄(即黃能之繼承人)
黃步蟾(即黃能之繼承人)
黃英鎗(即黃能之繼承人)
黃增遠(即黃能之繼承人)
黃廖綢(即黃三本之繼承人)
黃仲雨(即黃三本之繼承人)
兼 上二人
訴訟代理人 黃梨惠(即黃三本之繼承人)
被 告 蕭黃淑媛(黃三本之繼承人)
訴訟代理人 蕭茱蓮
被 告 黃淑芳(即黃三本之繼承人)
兼
訴訟代理人 黃鵬仁(即黃三本之繼承人)
被 告 黃淑芬(即黃三本之繼承人)
黃淑華(即黃三本之繼承人)
黃瑞裕(即黃三本之繼承人)
楊芳珠(即黃三本之繼承人)
楊文卿(即黃三本之繼承人)
楊鈴卿(即黃三本之繼承人)
楊明卿(即黃三本之繼承人)
楊明蓉(即黃三本之繼承人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
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所列應補償人即第20頁第6行關於「馬
睿馵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黃睿馵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
更正,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
法 官 李昭融
法 官 趙悅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尤秋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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