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年度建字第4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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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建字第47號
上 訴 人 傳御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云晏
上 訴 人 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羅明珠
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,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109年
度建字第4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60萬3,52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
0,85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邱雅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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