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重訴字第14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一文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陳吉峰
陳灝濬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2年12月1
3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44號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
肆萬玖仟零壹拾陸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壹佰貳
拾肆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起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繳納
裁判費;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,
繳納上訴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
核定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
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
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77
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民事訴訟係採有償主義,無論起
訴、上訴均應按審級各別徵收裁判費,原告在第一審未繳納
裁判費或繳納不足者,第一審法院逕為本案實體判決,程序
雖不無瑕疵,惟受敗訴判決之原告提起上訴後,法院仍得本
於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,定期命原告連同上訴裁判費一併
補正,逾期未補正者,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應分別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444條第1項規定,駁回其上訴(最高
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18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經查:
㈠上訴人訴之聲明請求:⒈先位聲明: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
人新臺幣(下同)600萬元及自民國10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
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⒉備位聲明:⑴確認陳俊夫與被上
訴人間於102年9月11日就如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贈與之債權
行為及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,均無效。⑵被上訴
人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2年9月11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
權移轉登記塗銷。⑶被上訴人應將系爭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
回復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(見本院板司調卷第9頁、本院
重訴卷第185頁至第186頁、民事上訴聲明狀)。核上訴人所
列備位聲明之請求,自經濟上觀之,訴訟目的同一,不超出
終局標的之範圍,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則備位聲明訴
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所示各不動產於追加起訴時之客觀交易
價額合計1106萬6,002元定之。
㈡又上訴人先位、備位之請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
但書規定,應依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,且本件訴訟標的價額
應核定為1106萬6,002元,已如前述,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
0萬9,416元,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6萬0,400元,尚應補繳4
萬9,016元(計算式:109,416-60,400=49,016)。又本院第
一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,上訴人對於該判決全部不服提起
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亦
應核定為1106萬6,00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4,124元。
茲依首揭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
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萬9,016元、第二審裁判費16萬4,
124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
法 官 陳翠琪
法 官 王玲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俊宏
附表:
編號 不 動 產 名 稱 權利範圍 面積 (平方公尺) 實價登錄/公告土地現值 (元/平方公尺) 訴訟標的價額(元以下四捨五入) 備註 1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○號建物 (門牌號碼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3樓) 全部 62.69 實價登錄之房地單價130,000 8,149,700 計算式:130,000×62.69=8,149,700 見本院重訴卷第215頁至第223頁、第457頁 2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4分之1 83.08 3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28分之2 2,627 1,700 69,780 見本院重訴卷第239頁、244頁 4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28分之2 52.01 1,300 1,056 見本院重訴卷第263頁、第268頁 5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28分之2 132.21 2,396 4,950 見本院重訴卷第271頁、第276頁 6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0地號土地 768分之2 132 2,566 882 見本院重訴卷第229頁、第236頁 7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28分之2 1,876 1,700 49,831 見本院重訴卷第247頁、第252頁 8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0地號土地 128分之2 645.13 1,300 13,104 見本院重訴卷第255頁、第260頁 9 臺東縣○○里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200000分之112272 4,929.08 1,000 2,776,699 見本院重訴卷第209頁 合計 11,066,002